财产保全http://www.jliii.com 目前不少担保
公司都已把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纳入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制定出全套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规范,但真正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的恐怕还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但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要求提供担保和审查担保是否合格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提供的担保无权提出异议或者加以干涉,并且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方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财产保全担保要么流入形式,要么条件极为苛刻,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待扩展;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对于诉讼保全的认识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个十分肤浅的层面,容易将诉讼保全担保风险等同于诉讼风险,或者对诉讼保全担保风险与其他担保业务风险不加区分,常常制定较为严格的审查条件和较高的收费标准,将大多数潜在客户拒之门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担保公司欲拓展业务渠道,提高竞争能力并有效防范控制业务风险,必须对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有一个清晰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