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包柜中的物品丢失了到底是谁的责任?
公共场所的寄存柜帮助我们方便的存放物品,但如果自动存包柜中的物品丢失了是谁的责任呢?这个问题就要看顾客和寄存地方是什么关系了,法律上分为两个关系,如果是保管关系,那么寄存地方对顾客的物品是有保管义务的,必须要对顾客存放的物品安全保存,如果发生丢失现象就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是借用关系,那么寄存地方只是把存包柜借用给了顾客,没有责任保管顾客财物的安全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丢失物品,是不需要寄存地方负责的。
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不同,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也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在借用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用,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所以,根据上述说法可以知道,只要我们消费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超市存包柜本身有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用电子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我们就不能要求超市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