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灭火系统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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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灭火系统产品简介:
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标准MSC.1/Circ.1387《经修订的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原为MSC.1/Circ.913《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其中细水雾喷头等主要部件符合MSC/Circ.1165附录A《等
效水基灭火系统部件制造标准》(原为MSC/Circ.668附录A《等效水基灭火系统部件制造标
准》)
通过中国船级社(CCS)、日本船级社(NK)、韩国船级社(KR)、法国船级社(BV)、德
国船级社(GL)及欧盟(EC)认证。
船用灭火系统适用场所:
主要适用于船舶A类机器处所:如:机舱中的柴油发动机(主机)、柴油发电机、燃油锅炉、焚烧炉、燃油装置等设备的消防保护。
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强制要求新造船舶的A类机器处所必须配备该系统,从2005年起,对所有的旧船必须进行配置改造。
船用灭火系统相关知识 :
船舶,作为一种交通运输工具,因具有运输成本低廉、承载能力大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随着船舶数量的不断增多,船舶种类也在发生着明显变化。因此,船舶火灾的扑救成为各级消防部门关注的话题。
船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游动场所,且结构各异,因此,有关人员应了解其危机情况处置的共性,以利于开展施救工作。
对船舶火灾的扑救,消防部门认为,应把扑救的重点放在防止人员伤亡、防止爆炸、防止火势蔓延、防止沉船上,遵循“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扑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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