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枢纽和信息载体功能。
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并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
(二)不断完善电子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办法。目前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从技术操作规则上“拦截”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的作弊。
(三)减少招标投标过程自由裁量权,实行招标限制措施。
对实际监管中一些不好把握和认定的问题,应做出明晰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发生不良行为的,一律实行招标投标限制。
(四)制定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则。
一是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规定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四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平台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
(五)改革电子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方式。
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决定,整个资格预审过程不透明、不阳光,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建议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统一进入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查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从制度上把整个资格审查活动置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之下。
(六)规范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技术处理,确保交易安全。
电子招标投标作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的生命线,从信息保密、身份识别、权限设置、物理隔离、信息留痕、外部监督、容灾备份、安全规范等方面,对交易安全作全面规定。对各类用户的身份标识与鉴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访问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以及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应做进一步具体要求。
(七)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
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过程中,不仅出现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新的主体,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给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带来了新的变化。
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特点,一是要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二是要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要发挥信用机制奖优惩劣作用。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发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鼓励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四是要明确在线监管载体和要求。规定监督部门依法设置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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