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律师

1/5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律师图1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律师

¥0.00/件
2011-11-03 16:4800询价
参数
  • 创勤律师团队品牌
  • 1件起订
  • 深圳产地
广东 深圳 0天内发货 0件
产品参数
深圳创勤律师团队普通会员
所在地:广东 深圳
进店逛逛 在线询价
产品详情
创勤律师团队 联系人:陈律师 手机:13751023994 Q Q:624446037 网址:www.chuangqinlvshi.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兴业银行大厦十楼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线留言

*详情

公司

*姓名

*电话

邮箱

QQ

微信

旺旺

相关公司
相关行业
产品热门搜索
店铺最新
首页 > 货源供应 > 电子元器件 > 集成电路 > 电脑IC>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律师
按关键词字母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0-9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律师
¥0.00
  • 采购产品
  • 采购数量
  • 联系电话
获取报价
在线问
最近来访记录
 
采购 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