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一类重点防护城市(省会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 面积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和有生力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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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四、相关标准图集
《防空地下室通风示例》07FK01
《防空地下室通风设备安装》07FK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