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电气装置、空气调节、消防和电磁屏蔽等工程完成后, 应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8.2.2 以上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2至第6章的施工验收规定。
8.2.3 验收分部工程时应填写验收记录。
8.3 工程验收结论
8.3.1 参加验收的单位在检查各种记录、资料和检验电子计算机机房工程的基础上对施工质量应做出结论, 并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盖章。
8.3.2 填写工程验收结论表(见附录C表C.2)。
消防工程所采用的器材和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确认合格的产品。
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经有关部门确认资格后, 方可施工。
消防工程应经有关部门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线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探测器和底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探测器的底座安装应牢固, 其接线端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焊接时不得使用腐蚀性助焊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