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震加固的程序是:
1 、抗震鉴定; 2 、加固设计; 3 、设计审批; 4 、工程施工; 5 、工程验收。
没有经过鉴定的,不得作加固设计,没有设计或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施工,施工未完成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
二、 抗震加固项目应根据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的结论确定。凡被鉴定确认为避险迁址和拆除重建的建筑,应报主管部门批准,经核证迁址或重建的建 筑,不得再使用,以免危及安全。
经鉴定为不宜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大致有下列三种情况:
1、建筑场地位于地震危险地段,如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易发地段,必须予以避险迁址。 地震灾后被鉴定为无修复价值的严重破坏的建筑,应予拆除。
2、结构加固总费用(不含改选费用)高达新建同类建筑工程造价70%以上的建筑(文物建筑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除外),建议采取拆除重建的方案。
经鉴定认为需采取加固修复措施的建筑,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抗震防灾规划,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加固。
三、 建筑的抗震加固(包括结构承载力不足的加固)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针对不同建筑年代、不同结构体系的建筑,因地制宜选择科学、有效的加固方法和措施(后述),提高建筑的抗震、防灾、减灾的综合能力,并应提出相应的单位面积加固费用的估算,力求节约资金。
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按鉴定报告确认的加固范围和内容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改变鉴定机构依照技术标准、规范作出的鉴定结论。
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应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1.对抗震设防区的校舍,若过去设计未进行抗震设防,或设防未达到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或遭受了地震灾害时,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2.结构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鉴定机构的资质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结构鉴定应遵守下列标准、规范的规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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