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源净水对聚丙烯酰胺产品的价格定位
聚丙烯酰胺和聚合氯化铝是常见的两种絮凝剂,常常搭配着使用。两者使用时的投加量悬殊,价格也是相差很大。聚合氯化铝价格几千一吨,而聚丙烯酰胺则上万元一吨。
聚丙烯酰胺由于分子量的不同,价格区间很大,从几千到几万一吨。很多客户很不理解:为什么别家的聚丙烯酰胺才xxx一吨,你们的贵这么多?
我公司做为聚丙烯酰胺生产厂家,综合各业务经理的经验,分析出一些原因:
1.聚丙烯酰胺类型不同。客户没有搞清楚自己现在用的产品是阴离子还是阳离子。比如他之前的供货商给他说是阳离子,实际供的货是阴离子。然后客户问我们的是阳离子价格,我们公司如实报价,价格自然比他之前的供货商高了。毕竟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和阳离子聚丙烯酰胺的原料成本就相差一万多。
2.同一类型聚丙烯酰胺含量高低不同。一些贸易商用低分子量的聚丙烯酰胺冒充高分子量的供应给客户。分子量的高低和聚丙烯酰胺的价格成正比,我们按照客户说的分子量真实报价,肯定比一些不良贸易商以次充好的价格高。
由于聚丙烯酰胺通过外观,根本看不出来是哪种离子型,多少分子量。所以需要有专业设备的化验机构通过分析化验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上面说的情况是造成聚丙烯酰胺报价悬殊的两种主要原因。一种的不良供应商最可恶,混淆聚丙烯酰胺的离子型,导致价格差别很大不说,还影响客户采购新的聚丙烯酰胺的使用效果。不良贸易商用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对客户说是阳离子聚丙烯酰胺供应给客户,不仅谋取了暴利,而且客户自己买真正的阳离子聚丙烯酰胺试用的话,对污水会起不到效果,甚至对高昂精密的设备造成损坏。客户花了比之前的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实为阴离子)多很多的钱买的真正的阳离子聚丙烯酰胺,起不到效果,反而损坏了设备,当然火冒三丈!
这种不良贸易商对整个市场起到了很坏的作用,就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希望看到这篇文字的客户,对我公司的业务经理多一些理解。积极的提供现在用的产品的样品,供我公司取样化验,才能更合理的报价。
博源净水希望能和广大客户携手共赢!
为什么聚丙烯酰胺溶液会出现浑浊
摘要:为什么聚丙烯酰胺溶液会出现浑浊,如果同时溶解的几个产品,其中一个出现浑浊,其它几个产品正常,或者正常使用的聚丙烯酰胺,换了一个批次的或另一个厂家的产品,产品出现了...
为什么聚丙烯酰胺溶液会出现浑浊
如果同时溶解的几个产品,其中一个出现浑浊,其它几个产品正常,或者正常使用的聚丙烯酰胺,换了一个批次的或另一个厂家的产品,产品出现了溶液浑浊。这些情况一般常见于阳离子,是聚丙烯酰胺自身原因,可能是聚丙烯酰胺杂质含量过高,生产工艺不稳定造成的。
如果溶解的不同厂家的几种聚丙烯酰胺溶液都是浑浊的,很可能是其用于溶解的水的水质不合格,是水中的某种杂质与聚丙烯酰胺反应造成的。
溶解的容器中,混入与被溶解聚丙烯酰胺离子性相反的聚丙烯酰胺,那么其溶液也可能出现浑浊,这种浑浊一般是乳白色,且有少量的白色絮团。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使用厂家的调试阶段,今天用阴离子,明天换阳离子而其溶解罐很难清洗干净。
聚丙烯酰胺溶液中有小的气泡,使其看起来浑浊。这种情况可能是你溶解的浓度太高了,在搅拌过程中,产生的汽包不能很好的散出。这种原因一般常见于高粘度的阴离子。
聚丙烯酰胺很难溶解开,且溶液浑浊,容器底部有大量膨胀的聚丙烯酰胺颗粒。这种情况一般是聚丙烯酰胺失效了。
聚丙烯酰胺溶解过程中,加热温度过高,也可能造成溶液浑浊。一般等其自然冷却后,溶液会自动变清。
扩能提速排放提标
助力城市水体“减负”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622座。业内专家指出,随着城镇化加速,城镇污水排放激增与处理能力不足的矛盾,以及污水处理排放“二次污染”问题将日益突出,亟待从扩能、提标入手,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困局。
首先,适度放宽限制,加快污水处理扩能步伐。傅涛等业内人士表示,有必要适度放宽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负荷硬性要求,预留足够空间和规模;完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城市水务工程建设扩能提供资金保障;加快城市排水深隧水道探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峰谷调节能力。
其次,逐步提高排放标准,推进技术升级改造。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认为,基于城市水资源保护的紧迫任务,逐步提高国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迫在眉睫,应借鉴和推广北京、浙江等地出台地方法规做法,逐步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地表水水质等级接轨;同时在污水处理厂用电收费、补贴标准等方面出台激励政策,激活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升级的积极性;第三加快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改变现有的单纯无害化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将处理后再生水经分类、排序进行回收利用。
最后,完善检测监督和惩处机制。业内人士建议,应建立污水处理厂进入超标异常情况的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联合检测监督机制,一旦进水异常即可迅速找出污染源头并从严惩处,还要积极搜集证据,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处理。对于污水处理厂“偷工减料”应加大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应将水务运营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准其继续从事污水处理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