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则
(1)选用配光合理的灯具。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和空间形状确定灯具的配光类型。
(2)选用高效灯具。在满足眩光限制要求的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型配光灯具和开敞式灯具。
(3)选用便于安装维护、运行费用低的灯具。
(4)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以及粉尘、潮湿、振动和腐蚀等环境的特殊场所应选用满足该环境要求的灯具。
(5)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灯具的一般要求与试验》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灯具外观应与安装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8)考虑光源的特点及建筑装修的要求。
(9)庭院灯与路灯的区别不大主要是高度材料厚度及美观度的区别路灯的材料更厚些也更高些外观上庭院灯更美观些。
二室外照明场所
(1)高杆照明应采用轴对称配光灯具灯具安装高度应大于被照范围半径的1/2。
2)庭院照明灯具应有效控制其上半球光通量输出。
三景观照明
(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泛光照明灯具效率不应小于60。
(2)室外安装的景观照明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埋地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中使用的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3)轮廓照明宜采用LED灯具或光源为单端荧光灯的灯具。
(4)内透光照明宜采用LED灯具或光源为细管径荧光灯的灯具。
四灯具的防护等级
根据灯具的使用环境可参照IEC的规定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