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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融资租赁的发起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有哪些?提供代办金融公司注册、基金公司注册代办、商业保理公司、深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满足什么条件?典当行注册咨询、已为上千家企业成功办理,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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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奥美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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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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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和深圳市投资商会联合主办的“前海国际融资租赁金融创新论坛”在深圳举办,来自全国的各类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听取了前海管理局官员、租赁业协会专家以及大学教授针对最新行业政策的解读和分析。前海管理局人士表示,将增加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以推动前海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入驻前海对今后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如何申请办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8616720507
(一)
审核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
(二)
审批权限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三)
申报条件
4.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4.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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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法律依据: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许可程序:阳光奥美蔡健丹-186-I672-O5O7
一、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五)、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8616720507
(1)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七)、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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