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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16年,一大波海关新政向我们袭来,这些政策均从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包括①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②2016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③进口关税调整、出口关税调整、税则税目调整等。
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2015年第56号公告
香港CEPA项下
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涉及税则号列:1904 2000(食用
麦片)、7205 2100(不锈钢粉末)。
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涉及税则号列:8483 4090(应用
在工程机械的减速装置)。
澳门CEPA项下
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涉及税则号列:0305 6200(盐腌
鳕鱼)、2204 2100(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2016年度进口新西兰
第一类农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2015年第6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现将2015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6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2015年我国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数量为3956.405吨,已在途方式进口数量为2127.405吨,已超2016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1921吨,因此2016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进口关税调整
2015年第69号公告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