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自燃险,当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出现法定免责事由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保险公司主张车辆非自燃的解释,因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保险公司的解释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按自燃险保险金额赔偿任先生10万余元及拖车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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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害后,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任先生,单方就事故原因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而且一直未提供鉴定书原件,亦未提供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故该份证据复印件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