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法规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灾灭火的作用,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996第30号令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通字1996第21号文《关于加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山东省消防局发出了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消防设施合格证(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
一、受检方应事先约定检测的内容、时间和面积。
二、受检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如图纸、验收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隐蔽工程记录等。
三、检测方原则上不操作受检设施,必要时需在受检方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四、受检方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现场复测,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五、检测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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