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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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我们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商标侵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我们来介绍一下商标侵权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应当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政责任使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新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滴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为: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就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shou选力久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知识产权专家。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大家----假冒商标犯罪具体有以下五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种: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对该企业或单位可判处罚金。



商标侵权案例判定?怎样来判定商标侵权?

1、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权利”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在的现有权利;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权利。

2、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3、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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