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它并不是都会受到保护的,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有哪些呢?下面是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为大家介绍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好处多多,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为大家介绍几条:
1.软件版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2.软件登记版权后,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
3.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是申请软件产品及软件企业必备条件,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重要条件。
著作权侵权诉讼地的管辖。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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