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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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大家----假冒商标犯罪具体有以下五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种: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对该企业或单位可判处罚金。



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有以下几种: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几个被告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条件是,被告在主观方面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排除某个被告的行为偶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竞合。

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在实体上要分清责任,程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参加共同诉讼。被告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因为消极地不作为而导致侵权的案例是很少见的。

积极作为具体表现在被告之间在进行意思联络之后有明确的分工,包括委托设计、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委托加工或者共同制造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负责商标侵权产品的监制、总经销、包销或者分销、仓储、运输、隐匿、邮寄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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