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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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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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里,我们谈到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就是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具体如下:

【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来说,我们可能面临的不一样,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例来说,很多商业秘密侵权都触犯了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一般都是找律师来解决。




【商业秘密的泄密保护】企业的正当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下面我们就让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告诉我们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商业秘密获取途径正当抗辩

1、信赖交易: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企业进行市场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所在新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为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员工与原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记忆抗辩:记忆抗辩多出现在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即雇员与前雇主客户之间的交情能否成为雇员的一般知识和经验。 实务中倾向于认为,雇主如果将客户名单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而雇员只是通过记忆记住了一些客户,那么该记忆便构成“一般知识、技术和经验”,是可以为自己或者新雇主的利益而使用的;如果该雇员以书面形式记载了该客户名单,则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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