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成都商标注册,成都商标申请,成都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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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商标的侵权纠纷及诉讼。
商标分类【2015第十版】
第三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注释】 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本类尤其包括: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 ——室内芳香剂; ——化妆用卫生制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 ——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制剂(第一类); ——非人用、非动物用除臭剂(第五类); ——磨石和砂轮(手工具)(第八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