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怎样抗辩?前面我们介绍给大家四种方法,下面我们接着为大家介绍公知技术抗辩和合同抗辩。
(一)公知技术抗辩
公知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二)合同抗辩
合同抗辩是由于从属权利和重复授权的存在,同一个技术方案或近似的技术方案,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而出现的被告以得到其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抗辩。如存在从属权利的情况,如果原告拥有的是从属专利,被告得到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的仅仅是在先专利产品,而该产品没有包括从属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告的抗辩成立,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从属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1.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2.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而且涉案专利存在许可使用情形的,则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如果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各国的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
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禁令)、刑罚、讼诉费用。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初步禁令是指判决前做出的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永久禁令是指有关侵权的判决或决定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的禁令。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某些地方司法、行政执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普遍偏低,即使与我国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也不适应,使不少国内专利权人,认为得不偿失,这会导致某些原创性的、有市场前景的发明的拥有者,转而采取“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获得停止侵权禁令的时间过长,影响了对专利权人的及时保护,使其市场份额被非法侵占者居有。
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的话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