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介绍了著作权侵权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来为大家介绍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宜。
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是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向大家宣传自己的产品,而且还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提到:软件著作权通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归属
可能很多人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归属问题不是很了解,今天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告诉我们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以下内容: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作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播放者的权利有哪些?
【播放者的权利】
(一)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