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肯定有它的目的,那么如何来保护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
a.具有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
b.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武器和财产。
商业秘密法是技术、经营上智慧成果的保护法,知识经济时代是商业秘密形态日益复杂、数量日益壮大的时代,“知识就是力量”,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在财产、经营上关键时刻的力量。
c.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手段。
商业秘密是一种竞争手段,可以合法利用,居心险恶者也可以用来致竞争对手于死地。商业秘密的法律进攻、防卫是科学、艺术,经营者除了不可不学外,还不得不防,否则生命、财产都要受到威胁。
商业秘密侵权,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律师,商业秘密侵权受理。在商业秘密侵权中需要注意的两点。
(一)证据收集方面
证据的重要性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不言而喻的。收集证据对此类案件来说一般要求要迅速及时、谨慎合法、重点兼顾全面,其工作量大,技巧性强,最好由专业人员具体操作或者在专业人员具体详细指导下把握时机、看准火候进行实施,切勿打草惊蛇,贻误战机。
(二)维权为中心,兼顾制裁,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给权利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维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或减少已经造成的损失,制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进而扩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因此,不管是权利人亲自操作,还是委托他人实施(如果委托他人,建议最好委托合法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有经验的执业律师),都必须始终清醒地意识到所有的工作最终和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技术或者经营方面不受侵犯,在维权的同时不忘保密,尽可能缩小公开的范围,不要为了一时痛快,颠倒维权和制裁的关系,偏离法律保护的维权中心和重心,最终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根本出发点。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提供专业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法律服务,拥有最好的律师,欢迎来电咨询。
【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范围】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
??因此,商业秘密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间接损失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可得利益,这是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转让等增殖过程中预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比如,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原来准备向权利人购买这项技术秘密的第三人不再购买,权利人可以收入的技术转让费就是间接损失。
在间接损失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值得大家注意,就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对法人商业信誉的损失,事实上法人为建立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会经历一个人力、财力的投入过程,这种信誉会给经营者带来新一轮的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不应该忽略对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赔偿。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包括:
(1)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这种费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被侵权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这些费用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行业的通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