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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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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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里,我们谈到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就是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具体如下:

【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来说,我们可能面临的不一样,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例来说,很多商业秘密侵权都触犯了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一般都是找律师来解决。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旦公司被泄密的话就会造成损失,那么如何来保护商业秘密呢?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来为我们支招。

a.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b.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商业秘密权是指权利人对于其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不当干预的权利。商业秘密被列为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对象,从而商业秘密权在协议成员国中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类进行保护。按照TRIPS的要求,我国作为该协议的成员国,亦应当对这一权利加以保护。商业秘密权一方面具备所有知识产权都有的绝对性,另一方面基于其客体商业秘密的特性又有着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之处:

第一,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由此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往往也不为人知;

第二,商业秘密权因对商业秘密的开发与受让等合法事由自动取得,从而其权利主体可能为两个以上,他们并行不悖地行使各自权利而不能专有商业秘密;第三,商业秘密一经泄漏即丧失秘密性,因而商业秘密权一旦被侵害即可能无法复得。


以上内容是由四川力久律所专业为您介绍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商业秘密侵权律师,首选力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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