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的举证责任】商标诉讼,就双方的事实主张而言,双方均负有相应的举证负担,但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始终由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即: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原告起诉时,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对此,应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如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辩驳时,被告可提出相应的证据,如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反诉的,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中第三人对其参加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有责任对自己在参加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限于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某种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其承担实体义务而使其 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处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数个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人承担某一对数个当事人都产生影响的举证责任,即可视所有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一般来讲,共同诉讼人应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的证据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有证明作用,并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则可免除其他人相应 的举证责任。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大家----假冒商标犯罪具体有以下五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种: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对该企业或单位可判处罚金。
商标侵权案例判定?怎样来判定商标侵权?
1、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权利”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在的现有权利;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权利。
2、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3、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