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告诉我们--专利侵权诉讼中主要是诉讼技巧。
(一)研透专利技术
专利诉讼技术性很强,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与其相关的背景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专利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相当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因而研透专利技术是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的前提。
(二)固定侵权证据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因此,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并采取公证取证(必要时进行隐蔽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三)巧用诉前禁令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的和有说服力的;其次,要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四)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有哪些?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意向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那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法是怎样规定的呢?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遭遇专利侵权指控应当如何处理?下面介绍了三种方法:
1、和解或调解:专家介绍,倘若经过比对和分析,自身的产品确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自身任希望实施该技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进行私下和解。
2、反驳:经过分析对比,如果确认自己企业根本不侵权,就应当据理反驳。在有些情况理,从形式上看似乎侵权,但实际上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对于销售或者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指控来说,按目前的法律,如果被指控人能提供自己不知道销售或者使用的是专利产品的证据,则可免除侵权责任。
3、 利用撤销专利权或反驳专利权无效程序: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反诉专利权无效,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如此。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也是伴随着相关的专利侵权案提出来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专利权这种财产权的法律状态,不如其它有形财产权那样稳定所致。
提起撤销和反诉专利权无效程序,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日这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反诉就有获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