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有哪些特征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讲述: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是以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及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基础业务,以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研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专利预警分析、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等为深度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我所是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主导,并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和商标代理资质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能是我们接触的最多的,而且登记数量也是最多的。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不能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等。
(3)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加急,也可普通办理,根据客户的需求来选择。
著作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是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来介绍一下著作权取得的形式条件。
著作权取得的【形式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
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2]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