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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改革后,公司注册好将有哪些资料,流程是什么,现在有深圳天恒信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正式为您解答,
工商注册资金代垫行为指的是在向工商局申请登记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由股东或发起人出资并缴交的公司注册资本,通过第三人实际提供资金而以股东或发起人的名义出资并缴交的行为。
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已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民营企业。公司的设立在我国是采核准制的,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批。为提高企业主的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设立的人力物力,代办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作为一项专门且专业的服务,随着我国公司法的出台而诞生并盛行。随后,由于代办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服务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企业主自身资金的营运需要,代办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往往代为垫付公司的注册资金,即工商注册资金代垫行为。
工商注册资金代垫行为,解决了我国公司法要求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问题。但,由于代垫行为之下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股东往往需通过公司财产偿还该代垫部分的资金,而且,现实情形是实际代垫的第三人(与代办公司注册手续之代理人为一人)直接进行注册资金代垫后又直接从公司账户划拨或取出,同时,大多数股东基本不会或及时补足被划拨的注册资金,此时,也就发生了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财产独立性原则以及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很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打击工商注册资金代垫行为,但终因缺乏有关对实施代垫行为的第三人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屡禁不止。
新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将于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三)对工商注册资金代垫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明确了代垫第三人应在发起人(股东)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并且,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相关权利人均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职权打击工商注册资金代垫行为外,作为一般的平等的单一的权利主体也可直接要求代垫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得市场经济大多不特定主体还可通过追求代垫第三人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大提高了市场经济主体打击代垫行为的积极性和效率,与此同时,第三人提供代垫注册资金服务的法律风险也就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第三人提供代垫注册资金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逐步淘汰以提供代垫注册资金为主的中介机构,从而净化代办公司注册手续的服务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该规定明确了相关权利人可直接要求代垫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又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相关债权人也只能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要求代垫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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