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述,如何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两种方式。
(一)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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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责任一定是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不一定是共同责任。在非共同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若干有关联又属于分别侵权的被告参加共同诉讼,法院出于方便权利人和尽可能降低权利人的诉讼成本的原则下,可以将若干被告列明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但是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被告因为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分别各自独立向原告承担赔偿 责任,在被告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被告之间不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赔偿时,应当就每一个被告的各自行为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人可以提起商标诉讼呢?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为我们讲解了一下,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注册人】--- 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人,也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作为商标专用权人,当商标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利提起诉讼。
【注册商标受让人】---商标权利作为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商标买卖。如果转让人将商标专用权通过转让协议以及商标局的登记手续把商标专用权卖给受让人后,受让人作为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为了开发商标的价值,商标注册人可以借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还实现自己的商标权益。根据签订的合同的不同,被许可人又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其中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某些情况下,才可以作为独立的原告起诉。
【注册商标的继承人】---商标权利作为一项财产权,也是可以被继承的,这时候,继承人就取代商标注册人成为商标的所有人。当自然人发生死亡,或者企业发生破产、被撤销的情况下,商标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取得所有权。
【注册商标共有人】---商标是可以别多人共同所有的,但是商标又有着不可分割的特性,因此,一旦发生商标侵权,一般就出现必要的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意味着即使你内有参加诉讼,你依然会被法院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