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专利侵权诉讼】当被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作为被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抗辩:
一、对原告的专利权宣告无效
二、证明原告滥用专利权
三、被控物不侵权
四、被控物依法不视为侵权
五、被控物使用的是已有公知技术
六、被控侵权技术来源于第三方
七、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八、要求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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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讲到了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讲讲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yi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yi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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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做出以下抗辩:被告辩称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
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