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是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来介绍一下著作权取得的形式条件。
著作权取得的【形式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
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2]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如美国。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取证十分困难。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
【注】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介绍
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
舞蹈作品
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杂技艺术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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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告诉我们---著作权的人身权有哪些特点呢?
特点/性质: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