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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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诉前权利保全之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停止侵权或证据保全】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是权利人的诉前法律行为。即,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先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以及时保护、制止、减少其损失。

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法律行为。


有哪些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呢?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几大类: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需广泛传播,因此,不能给予保护。

官方文件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官方编辑出版的具有独创性的法律汇编、法规汇编等编辑作品。此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译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就其内容来说,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如果给予保护,就会影响它的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录制者有哪些权利?

录制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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