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知识产权风险分类的成功案例。成都专利风险分类。
X公司的两项产品在上市之际,委托我所进行产品上市专利风险分析,我所接受委托并对其产品技术进行全面分析检索后,发现一家瑞士公司已在华申请了与该两项产品相近似的专利,并获得了授权。经我所对比分析,认为该两项专利的创造性存在缺陷,据此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在反复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专利文献后,收集了充足的证据材料,针对该两项近似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无效了该两项近似专利,为委托人的产品上市销售打开了一条通途。
该瑞士公司在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委托人列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所继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了该起诉讼,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通过这起诉讼我所进一步确立、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温馨提示:著作权侵权,首选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现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申请版权登记的有很多,但是在现社会中我们如何对原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下面跟随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了解一下。
【对原创作品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自己原创独创性的作品,一经完成就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到个人来说,还是要主动的采取保护方法有两条:
第一种方法:发表。在公众媒体上发表出来,即明确宣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己所有。在发表作品时,可以标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一类的话。
第二种方法:到版权部门进行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即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做著作权登记。
这两种方法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都能够一个权利宣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在别人侵犯自己权利的时候,能够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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