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为大家讲讲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我们都知道著作权,它是保护我们的作品的,只有登记了才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今天具体介绍一下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我们介绍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那么肯定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到底有哪些呢?力久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而不是这种思想方案,而专利法要保护的是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产品。如,某发明家发明治-疗疾病的仪器,并获得了专利,该发明家又写文详细介绍他的发明。他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同意,按照其文章制造同样机器,侵犯其专利权,但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
(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
(2)破坏民族团结;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
(4)泄露国家机密;
(5)宣扬***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
(6)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著作权中出版者的权利有哪些?
(一)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