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介绍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那么肯定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到底有哪些呢?力久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而不是这种思想方案,而专利法要保护的是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产品。如,某发明家发明治-疗疾病的仪器,并获得了专利,该发明家又写文详细介绍他的发明。他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同意,按照其文章制造同样机器,侵犯其专利权,但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
(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
(2)破坏民族团结;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
(4)泄露国家机密;
(5)宣扬***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
(6)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由四川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是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主导,并具有专利代理资质和商标代理资质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中国律师行业最-具-有服务特色的事务所之一。现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全国一星专利代理机构,四川省首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辅导单位,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先进单位,中国(成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告诉我们---著作权的人身权有哪些特点呢?
特点/性质: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现实生活中的会议报告、贵宾的致辞、律师的答辩、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被采访者的临场回答等。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又未形成书面文字,均属口述作品。
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如美国。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取证十分困难。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
【注】音乐,戏剧作品的介绍
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戏剧作品
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drama”,中国话剧等。
广义的戏剧:如中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