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著作权侵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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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著作权侵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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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判断近似商标是注册商标的第yi步,在注册前肯定要先查询排除该商标和已注册的商标是否相似或者近似。申请商标注册的一定要认准这一点。



对于商标注册来说可能是比较复杂的,商标注册一定要保护好我们的商标,避免被侵权,下面就谈谈关于商标侵权诉讼时效。

【商标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商标侵权的话不可避免,也不能百分之百的来了解,商标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对于商标争议也更多,商标侵权的话就找四川力久。



前面讲到了假冒商标行为,现在讲一下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征:

  (一)在行为主体方面。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权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另一类则是销售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主体只有一类,即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商品的生产者,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的行为不属这里讨论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如果该销售商用第三者的注册商标取代他人商标,则属假冒商标行为。

  (二)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假冒商标行为人动机主要在于借他人商标声誉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从中牟利。当然,也有少数行为人旨在借此行为贬低他人商标声誉,挤垮竞争对手。如甲故意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使用竞争对手乙之商标。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创牌及牟取不当利润。如外国厂商购进我国厂家生产之价廉物美的商品后换用自己的商标在该国销售。此外,行为人如在同一市场上用自己商标低价销售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其动机显为排挤竞争对手以获竞争优势。

  (三)在行为对象方面。假冒商标行为直接指向他人之注册商标,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直接指向他人生产之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声誉。

  (四)在行为内容方面。假冒商标行为内容有二:一是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擅自贴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二是将该商品在他人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地域内投放市场。

  (五)在行为后果方面。假冒商标行为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均有损于行为人之竞争对手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其不同之处在于假冒商标行为可能损及他人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则可能损及他人产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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