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
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代理记账服务内容
一、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帐、二级科目明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
三、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金明细表);
四、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向税务机关报税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带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件费、河道管理费);
丁乙记账恪守“以诚为本、以信相守、执义求利、和则业成”的专业精神遵照“开放、合作、创新、共赢”的工作原则,运用系统的信息数据资源、专业的知识、广泛的对外渠道恭迎客户的需求,向广大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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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能承接的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诉求和业务环境,评估是否满足本代理记账的受托条件。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要求。
第四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
一、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
二、会计核算。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三、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
四、纳税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