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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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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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6 21:1420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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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

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关于税务代理的知识介绍

   一家合法的公司,都是需要按照国际规定进行缴税的。但是很多公司因为其特殊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缴税,这个时候就需要找税务代理来为其进行缴税。很多人不了解税务代理,丁乙记账来为您介绍一下吧。

   1、代理关系的成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2、理事宜的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

   3、代理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者全部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

1)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5、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税务师已死亡;

   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看过丁乙记账的解说之后,是不是对税务代理这一块有了新的认识呢?如果您也因特殊原因无法缴税,可以随时致电山东丁乙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咨询会惠顾。


重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票不再是难事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以下简称“专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 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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