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讲到了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讲讲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规定,专利权权属争议的救济方式:
(一)行政救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解。第八十一条对专利权权属纠纷调解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第八十六条对于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适用作了规定。
(二)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yi条已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条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别管辖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规定。
上述两种救济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实体处理和认定方面的依据基本相同。现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yi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均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
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接着上述的介绍,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即将此类纠纷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别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
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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