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2.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专利诉讼的问题,专利行政诉讼有哪些内容?
【专利行政诉讼】
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不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三类: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2、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3、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以下两种情况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接着上述的介绍,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并遵循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从一开始即将此类纠纷作为特殊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对前述涉及专利的各类纠纷案件分别由下列指定的法院管辖:
1、第1类专利行政案件即关于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第5类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中实施强制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由于可能作为被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都在北京市,且为执法统一,因而,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其余各类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相应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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