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专利侵权,成都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优先权实用。
专利先用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时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2、合法性,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3、在先使用的事实,即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4、使用范围,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1.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2.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没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构成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呢?
专利分三种: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三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如下:
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