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玻璃美国DOT认证标准要求
§571.205标准205号,玻璃材料。
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设备的玻璃材料的要求。
S2。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减少对玻璃表面的冲击造成的伤害,以确保驾驶员可见性的机动车辆窗户必需的透明度,并限度地减少乘员被撞到车窗处碰撞的可能性。
S3。应用。
(a)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卡车,公共汽车,摩托车,滑入式露营者,运动中和低速车辆上运送人员的拾音盖,以及用于这些车辆的玻璃材料。
(b)对于2006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玻璃材料,以及2006年11月1日之前制造的机动车辆,滑入式露营者和皮卡盖,用于携带人员,制造商可以选择遵守49 CFR 571.205(a)本节。
S4。定义。
防弹防护罩是指完全安装在机动车辆后方并与独立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玻璃材料隔离的防护罩或屏障。
露营车是指设计用于安装在卡车的货物区域中的结构,或者连接到具有动力的不完整车辆,用于为人员提供住所。
玻璃塑料玻璃材料是指一层或多层玻璃和一层或多层塑料层压材料,当窗玻璃安装在车辆中时,其中玻璃窗的塑料表面朝向内部。
拾取盖是指具有屋顶和侧面但没有地板的露营者,设计成由使用者安装在卡车的货物区域上并且可从卡车的货物区域移除。
主要的玻璃制造商是指制造,层压或耐火玻璃材料的制造商。
滑入式露营器是指具有屋顶,地板和侧面的露营器,设计成由用户安装在卡车的货物区域上和从卡车的货物区域移除。
S5。要求。
S5.1用于机动车辆的玻璃材料必须符合ANSI / SAE Z26.1-1996(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SAE推荐实践J673(1993)(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在ANSI / SAE Z26.1-1996中引用。
S5.1.1 多用途客车。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用于多功能乘用车的玻璃应符合ANSI / SAE Z26.1-1996(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中规定的用于卡车的玻璃的要求。
S5.1.2 售后更换玻璃。为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或适用于更换玻璃的49 CFR 571.205(a)的要求,需要用于售后市场更换的玻璃。
S5.1.3 “AS”标记中的箭头位置。在ANSI / SAE Z26.1-1996(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第7节“安全玻璃材料的标记”,第33页,右列中的个完整句子,示例标记“AS↓ 1“,”AS↓14“和”AS↑2“被校正为”A↓S1“,”A↓S14“和”A↑S2“。注意,指示符合测试2的材料的部分的箭头被放置在其基部与水平线相邻的位置。
S5.2在ANSI / SAE Z26.1-1996(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中所述的每个试样在根据试验程序进行试验时必须满足该部分的断裂试验要求。在该节中阐述。
S5.3 遮光带。挡风玻璃遮阳带区域应符合S5.3.1或S5.3.2的要求。
S5.3.1挡风玻璃遮阳带应符合SAE推荐规程J100(1995)(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
S5.3.2除S5.3.2.1中规定的情况除外,挡风玻璃挡帘的下边界应为从车辆X轴向上倾斜7度的平面,通过点V 1,平行于Y轴。坐标系和点V 1附件18,用于欧洲(ECE)规号43修订版2-修正1欧盟委员会的19条中的规定和。
S5.3.2.1在车辆挡风玻璃表面和纵向中心平面相交处的300 mm宽度范围内,挡风玻璃遮阳带的下边界应为从车辆X轴向上倾斜的平面3度,通过点V 1,平行于Y轴。
S5.4 低速车。低速车挡风玻璃必须符合ANSI / SAE Z26.1-1996 AS-1或AS-4玻璃规格。
S5.5项目4A玻璃。项目4A玻璃可用于可以使用物品4安全玻璃的所有区域,也可用于“C”柱后面的侧窗。也就是说,只有在“C”柱后面的侧窗中,可以在ANSI / SAE Z26.1-1996的第4A项(b)项下使用4A项玻璃。
S6。认证和标记。
S6.1主要的玻璃材料制造商必须根据49 USC 30115证明本标准适用的每件玻璃材料,
(a)作为任何特定汽车或露营车的组成部分; 要么
(b)切割成用于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辆设备物品的部件。
S6.2一个主要的玻璃制造商通过将ANSI / SAE Z26.1-1996第7节所要求的标记加入相同尺寸的字母和数字,符号“DOT”和NHTSA的制造商代码,证明其上光分配给制造商。在制造商向华盛顿特区第七街400号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安全合规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后,NHTSA将向制造商分配代码标志。该请求必须包括公司名称,地址和制造商的声明,证明其作为S4定义的主要玻璃制造商的地位。
S6.3制造商或分销商切割本标准适用的一部分玻璃材料,用于汽车或露营地,必须
(a)根据ANSI / SAE Z26.1-1996第7节标记该材料; 和
(b)根据49 USC 30115认证其产品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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