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警示牌美国DOT认证标准要求
§571.125标准125号; 警告装置
S1。范围。该标准规定了设计为在汽车中携带的设备的设备要求,并且用于警告即将到达的停止的车辆的存在的交通,除了设计为固定在车辆上的设备。
S2。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行车和残疾车辆之间的后端碰撞造成的死亡和受伤。
S3。应用。本标准适用于不具有独立能源的设备,其设计用于车辆总重量(GVWR)大于10,000磅的公共汽车和卡车。这些设备用于警告即将到达的停车的车辆通行情况,但设计为固定在车辆上的设备除外。
S4。定义。入口角度意味着该角度的侧面是被测物体的中心线和垂直于面的直线,以及从物体中心到照明源中心的线(图2)。
荧光指由于可能在可见光谱之外的较短波长的辐射的吸收而发射可见光的性质。
观察角度是指角度为从观察点到待测物体中心的线和从该物体的中心到照明源中心的线(图2)。
反射反射装置反射入射光方向上的光,在入射光方向上的宽范围变化范围内。
S5。要求。
S5.1 设备。
S5.1.1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反光材料和荧光材料应贴在警告装置的两面上。或者,可以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双用途橙色荧光和红色反射材料(以下称为“双重用途材料”)固定在反射和荧光材料的位置的两个面上。
S5.1.2每个警告装置应保护免受损坏和恶化,
(a)通过封闭在不透明的保护性可重复使用的容器中,但将两个或三个警告装置出售用作具有单个车辆的一个装置可以封闭在一个容器中; 要么
(b)通过牢固地连接到由车辆制造商提供的新型机动车辆的任何不透光,封闭且易于抵达的舱室。
S5.1.3警告装置应设计成竖立,并在其容器中更换,而不使用工具。
S5.1.4警告装置应清晰地标记:
(a)制造商名称;
(b)制造的月份和年份,可以数字表示为“6/72”; 和
(c)符号DOT或警告装置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的声明。
S5.1.5每个警告装置应具有安装和显示的说明。
(a)指示不可擦除地印在警告装置上,或以不能轻易取出的方式附上。
(b)每个警告装置的说明应包括驾驶员在离开车辆直立警告装置之前激活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的建议。
(c)说明书应包括图3所示的说明推荐定位的说明。
S5.2 配置。
S5.2.1当水平地面上竖立警告装置时:
(a)警告装置的一部分应形成一个等距三角形,其平面垂直方向不超过10°,三角形底部的下边缘水平并且不小于地面1英寸。
(b)反射材料和荧光材料的所需部分不得被警告装置的任何其他部分遮蔽,除了需要提供紧固件,枢轴或其他装置以允许折叠的材料的任何部分之外或支持设备。无论如何,三角形上应使用足够的反射和荧光材料,以满足S5.4和S5.5的要求。
S5.2.2警告装置三角形部分的三面各一条不得小于17英寸,不得超过22英寸长,不得小于2英寸(3英寸)宽(图1)。
S5.2.3警告装置三角形部分的每一面应具有均匀宽度不小于0.75且不大于1.75英寸宽的红色反射反射材料的外边界,宽度均匀的橙色荧光材料的内边界并且不小于1.25且不大于1.30英寸宽(图1)。但是,如果使用双重用途材料,则此要求不适用。
S5.2.4警告装置三角形部分的每个顶点的半径应不小于0.25英寸,不超过0.50英寸。
S5.2.5必要时,所有边缘都应进行圆角或倒角,以减少切割或损坏用户的可能性。
S5.2.6设备应完全由其支撑和外壳所需的三角形部分和附件组成,无需额外的可见形状或附件。
S5.3 颜色。
S5.3.1警告装置上的红色反射反射材料的颜色应具有以下特征,在警告装置根据S6.1进行调节之前和之后,当照明源为具有钨丝的灯工作温度为2856°开尔文色温。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1931年标准色度观测系统(CIE色度图,图4),红色反光材料的色度坐标应位于由光谱轨迹和图由以下等式定义:
边界 |
方程 |
黄色 |
y = 0.33 |
白色 |
x + y = 0.98 |
S5.3.2警告装置上的橙色荧光材料的颜色应具有以下特征,在警告装置根据S6.1进行调理之前和之后,当照明源为150瓦高压氙紧凑型电弧灯。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1931标准比色观测系统,橙色荧光材料的色度坐标应位于由光谱轨迹和由以下等式定义的图上的线所限定的区域内:
边界 |
方程 |
黄色 |
y = 0.49x + 0.17 |
白色 |
x + y = 0.93 |
红 |
y = 0.35 |
150瓦高压氙气紧凑型电弧灯应使用未经修改的光谱以45°的入射角和90°的观察角度照射样品。如果双重用途的材料正在被测试,它将被一个150瓦的高压氙气紧凑型电弧灯照亮,它们的光被积分球扩散。
S5.4 反射率 当警告装置上的红色反射反射材料按照S6.2进行测试时,警告装置前后均按照S6.1进行了调节,每烛光烛光总数不得低于在表1中列出了每个列出的入射角。
S5.5 亮度。当警告装置上的橙色荧光材料按照S6.3进行测试时,报警装置前后均按照S6.1进行了调节,其平均氧化镁的最小相对亮度为25%表面和相对亮度和宽度的最小乘积(英寸)为44。
S5.6 稳定性 当警告装置竖立在具有和抵靠刷痕的水平拉丝混凝土表面上,并在任何方向上经受每小时40英里的水平风3分钟时,
(a)任何部分不得从其初始位置滑落超过3英寸;
(b)其三角形部分不得倾斜至垂直方向超过10°的位置; 和
(c)其三角形位置不得从初始位置向任何方向转过大于10°的水平角度。
S5.7 耐用性 当警告装置根据S6.1进行调节时,警告装置的任何部分不会与警告装置的其余部分扭曲或分离。
S6。 测试程序。
S6.1 条件。
S6.1.1将警告装置按照以下调节顺序进行,按照顺序将每个步骤后的装置返回到68°F的环境空气。至少2小时。
(a)40°F。在循环空气室中使用环境空气16小时,其在70°F时具有不小于30%且不大于70%的相对湿度;
(b)150°F。在循环空气烘箱中使用环境空气16小时,其在70°F时具有不小于30%且不超过70%的相对湿度;
(c)100°F。和90%相对湿度16小时;
(d)根据ASTM B117-64(通过引用并入参见§571.5)的盐雾(雾)试验,但试验应为4小时而不是40小时; 和
(e)在100°F的温度下在水中浸泡2小时。
S6.2 反射率测试 测试红色反光材料如下:
(a)除非使用双重目的的材料,否则通过分离或掩蔽,防止橙色荧光材料影响红色反光材料的反射率的光度测量。
(b)使用灯丝以2856°开尔文色温工作的钨丝作为照明源。
(c)将照明源从红色反光材料放置100英尺(图2)。
(d)将观测点直接放置在照明源的上方(图2)。
(e)计算表1规定的每个入口和观察角度的红色反光材料的每个事件脚烛的总烛光强度。
S6.3 亮度测试。测试橙色荧光材料如下:
(a)除非使用双重目的的材料,否则防止红色反光材料影响橙色荧光材料的亮度的光度测量。
(b)使用150瓦高压氙弧光灯作为光源,以45°的入射角和90°的观察角照射测试样品。如果正在测试双重用途的材料,通过积分球漫射照射样品。
(c)以垂直的视角测量材料的亮度,观察光束的光线不超过与样本垂直的5°。
(d)重复平面氧化镁表面的程序,并计算材料的亮度相对于氧化镁表面的亮度的商(百分比)。
图1 - 警告装置尺寸(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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