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总则
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办税等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我公司一旦与企业签订了代理记帐协议,会安排专人去企业了解公司情况和需求,并处理财务上相关问题(视协议内容可以对企业部分或整个财务工作进行核算与监督,统计相关数据,以满足企业需要),之后会按协议规定方式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一、代理记账的定义
代理记账是指不具备独立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公司将企业的财务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核算业务委托给专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本企业只根据需要设置出纳人员,负责公司内部日常现金收支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二、代理记账的好处
代理记账是中小企业解决会计核算的优良方案,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账能够降低企业开支、节约会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体验专业化、规范化的会计服务,还可以利用专业公司的技术优势,控制财务、税务风险和企业资产风险,加强企业的财务体制建设。
我公司现已全部实现会计电算化记账,记账效率有了大幅度提高。
三、代理记帐的服务内容
所有签约客户帐务均由公司正式员工全程操作,注册会计师审核,由于接手的企业所属行业不同,所以要求也不一样: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
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理财等。
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
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
四、***服务。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
五、财税知识培训。
六、财税档案托管服务。
第三章 业务条件
第八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托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能够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
二、委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能够正确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
三、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会计档案的交接、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绩效体系和标准业务流程。
三、具备且有效执行的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控规范。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要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信息化系统。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的标准。所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 内设机构、岗位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必须分离。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分别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
(二)负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即三级审核);
(三)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
(四)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五)负责会计主管、核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培训。
二、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含所附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二级审核);
(二)负责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的会计转账业务核算工作;
(三)负责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余额调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四)负责月末结账,进行转账分录的编制、录入。
三、核算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原始凭证***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一级审核);
(二)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记账业务的核算工作;
(三)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对,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四)负责同委托单位出纳人员对接、沟通。
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章 保密规则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因履行“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单位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委托单位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责任体系,明确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至少包含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具体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