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能是我们接触的最多的,而且登记数量也是最多的。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不能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等。
(3)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加急,也可普通办理,根据客户的需求来选择。
著作权侵权诉讼地的管辖。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侵权,首选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侵权的权利诉讼?
【诉讼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依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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