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体现方式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至关重要的,四川商业秘密维权,选力久。
商业秘密获取途径正当抗辩
1、信赖交易: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企业进行市场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所在新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为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员工与原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记忆抗辩:记忆抗辩多出现在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即雇员与前雇主客户之间的交情能否成为雇员的一般知识和经验。 实务中倾向于认为,雇主如果将客户名单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而雇员只是通过记忆记住了一些客户,那么该记忆便构成“一般知识、技术和经验”,是可以为自己或者新雇主的利益而使用的;如果该雇员以书面形式记载了该客户名单,则构成商业秘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