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表达、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现实生活中的会议报告、贵宾的致辞、律师的答辩、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被采访者的临场回答等。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条件,又未形成书面文字,均属口述作品。
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加以保护如美国。主要因为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取证十分困难。而《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则确认对口述作品的保护,但公约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内法加以保留。
【注】音乐,戏剧作品的介绍
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戏剧作品
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drama”,中国话剧等。
广义的戏剧:如中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填写规范和要求。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提醒我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2.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3.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4.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5.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录制者有哪些权利?
录制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