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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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
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必须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