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几个被告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条件是,被告在主观方面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排除某个被告的行为偶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竞合。
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在实体上要分清责任,程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参加共同诉讼。被告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因为消极地不作为而导致侵权的案例是很少见的。
积极作为具体表现在被告之间在进行意思联络之后有明确的分工,包括委托设计、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委托加工或者共同制造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负责商标侵权产品的监制、总经销、包销或者分销、仓储、运输、隐匿、邮寄等职能。
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构成危害,具有犯罪性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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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责任一定是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不一定是共同责任。在非共同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若干有关联又属于分别侵权的被告参加共同诉讼,法院出于方便权利人和尽可能降低权利人的诉讼成本的原则下,可以将若干被告列明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但是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被告因为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分别各自独立向原告承担赔偿 责任,在被告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被告之间不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赔偿时,应当就每一个被告的各自行为判决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