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有以下几种: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标案件。
有一种情况是商标侵权的行为,就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gao人民法yuan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yi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chi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chi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几个被告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条件是,被告在主观方面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被告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排除某个被告的行为偶然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竞合。
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在实体上要分清责任,程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参加共同诉讼。被告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因为消极地不作为而导致侵权的案例是很少见的。
积极作为具体表现在被告之间在进行意思联络之后有明确的分工,包括委托设计、印制侵权商标标识、委托加工或者共同制造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负责商标侵权产品的监制、总经销、包销或者分销、仓储、运输、隐匿、邮寄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