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介绍大家最关心的话题,【类似商品、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
(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2)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加大保护商标权的力度,认真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必须具有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能力,因此,深人研究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这一问题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法律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构成危害,具有犯罪性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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